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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與中亞文化經貿協會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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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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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會名稱為台灣與中亞文化經貿協會『簡稱台亞協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中亞為哈薩克、烏茲別克、吉爾吉斯、土庫曼、塔吉克等五個國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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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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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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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旨為促進台灣與哈薩克、烏茲別克、吉爾吉斯、土庫曼及塔吉克等中亞五國及中亞周邊國家經貿、投資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觀光等領域的交流活動,並增進雙方人民的友誼和合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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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 |
本會會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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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 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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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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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增進台灣與中亞地區及周邊國家人民之友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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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推展台灣與中亞地區及周邊國家有關經貿、投資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觀光等議題之學術研討與交流合作進行研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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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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